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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影视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9 08:18:13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二、谁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经许可为他人创作的乐曲填词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版权登记,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通过版权登记并获得版权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另外,版权是公司无形资产的代表,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如果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可以通过质押版权获得银行贷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那么版权登记的费用多不多呢?版权登记要走哪些流程呢?

1、版权登记的办理流程梗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3、提交版权登记所需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版权登记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登记机构会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根据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当天开始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没有提交补正资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再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如何计算的?保护期限是多久?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50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如何计算的?软件著作权50年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这里需要区分自然人和法人的软件著作权。

1)自然人软件著作权对于自然人来讲,50年的起算点是自然人死亡后开始计算,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自然人合作开发的软件,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50年的起算点是软件首次发表日期,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软件一直没有发表,50年的起算点是软件开发完成日期。软件模块开发完成后是否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软件开发经常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软件可能会有很多模块,而每一个模块能够独立完成某一项功能,一般情况下各个模块是单独开发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单独的模块已经开发完成,但是整个软件却没有开发完成。此时,这些单独开发完成的模块也是受到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我们可以把这些模块单独看作一个独立软件,自该模块开发完成后就产生了软件著作权。软件保护期满后是如何规定的?

软件著作权50年保护期满后,该软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和复制该软件,软件著作权人无权再限制他人使用和收取任何报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复制和使用是指该软件公开发表的软件和文档,而不包含软件的源代码等、技术秘密、专利权等内容。如果软件著作权人对该软件进行持续的升级和维护,由于升级版本的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不同于原版本软件,因此升级版本软件形成新的保护期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导读: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成都版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

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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