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办理包括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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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办理包括哪些费用?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7 08:24:0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软件四川版权登记可以撤销吗。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可以撤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软件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予以撤销登记,向申请人发放撤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撤销软件登记的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合同登记。

我们的法律规定,著作权只有经过申请登记之后,才能获得,比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办理的时候,要按照著作权办理流程去操作,同时还会涉及到相关的费用,今天作品四川版权登记机构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著作权办理包括哪些费用。

1、著作权登记申请的费用,这个费用大概是每次几百元,这个是仅限于程序和一种文档的登记的,如果是申请登记多种文档的话,每增加一种文档,都是要额外收取费用的,大概是每种几十元;如果是申请例外的交存手续的话,也是需要交纳费用的。

2、著作权登记代理费用。由于著作权办理流程是比较复杂的,很多朋友为了省心,就让专业的机构帮助办理,这样就需要交纳代理费用,这个是根据具体的机构来决定的,机构不同,价格也是不同的,大概在五百元到八百元的样子。

3、著作权转移备案费用。如果是许可或者是转让的话,每次在三百元左右,如果是继承的话,每次是二百元左右;如果是续展的话,大概是五百多元一次。

4、对于著作权的登记证书,权利转移的备案证书和续展证书等,都是有相应的费用的,具体的为每种五十元左右;如果是想进行补充或者是变更的话,就需要教案相关的费用,每次一百五十元左右。

5、如果想进行复审的话,就需要交纳复审请求费用一百五十元;如果是异议请求的话,就需要交纳异议请求费用每次一百五十元。可见,著作权办理包含的费用还是比较多的,对于不同的方面,都是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的,大家除了要按照著作权办理流程交纳费用外,还需要交纳程序封存保管费用,而且这个费用是按照页数计算费用的,每超过一百元,就需要额外收取费用了。

符合版权登记要求的作品都可在国家相关部门办理版权登记业务,获得版权证书。作品的版权也会有一定期限,但各类作品的有效期与作品类型无关,只与申请主体有关。如设计版权登记有效期可能是50年,也可能是作者一生至死后50年。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所以说,从以上相关条例我们可以得出:设计版权登记有效期可能是50年,也可能是作者一生至死后50年。其它作品类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其作品版权有效期都与申请主体有关,而和作品类型无关。但注意,合作作品稍有些特别。合作作品指的是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作者在两人以上。

这类作品的版权登记有效期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第50年。结论:设计版权登记有效期可能是50年,可能是作者一生至死后50年,具体有效期可通过申请主体来做判断。

哪些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那么哪些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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