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软件版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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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软件版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作者:四川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1 08:54:49

侵权信息资源的链接侵权

随着百度因MP3侵权纠纷被连连告上法庭,继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后;百度再次败诉于环球、华纳、滚石等七大唱片公司,百度被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5]百度的败诉对于网络产业中搜索引擎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百度作为网站方,不能仅仅以“无著作权音乐不是其网站所有,因而推断出无著作权音乐本非其向公众提供”为由获取法律的豁免,以无过错责任来逃避法律的定罪处罚。因为其搜索引擎对盗版音乐文件进行搜索并为用户提供下载链接,虽然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谋,但其帮凶的地位却是客观事实。(正是基于此法律事实,因此百度的处罚相对较轻。)作为帮凶,百度为盗版音乐提供方和大众间构建了一个连接的平台,它使得双方的连接更加容易。虽然只是中间角色,但却为盗版的传播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这正如销赃者为盗窃者销售其盗窃赃物,而不同的是其获利不是直接的金钱利益,而是网站的高点击率(MP3的搜索为百度带来了25%以上的用户流量)。

百度因其链接侵权行为败诉毋庸置疑,但法院以百度非法提供MP3下载进行判决却有待商榷。因为搜索引擎只是一个建立用户与信息提供者链接的工具。链接是国际互联网上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互联网上实现快捷传递、便利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如果没有链接就没有互联网的价值。当今网站经营者往往利用链接技术将网站间信息相互链接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因此,链接技术并不违法,也不构成侵权。但是这不等同于法律没有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掌握链接技术即设链人的行为便不会违法或不会构成侵权。科学技术本身与掌控科学技术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将其一概而论。那么此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权信息的链接侵权责任是指由于搜索引擎系统向公众提供了指向含有侵权作品的网页的链接,直接帮助社会公众寻找侵权作品,因而由于这种间接侵害版权的行为,与提供作品的主体共同承担的侵权责任[6].因此,只要网站搜索引擎的作用是提供指向特定作品的链接,其中包括了指向侵权作品的链接,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也就是说,搜索引擎提供者的链接责任是随时随处都可能发生的。在上述案件中,百度不但明知其系统中存在着指向侵权作品的链接,可能正在被他人用来传播侵权作品,而且在收到原告方通知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阻止侵权作品再被其他用户通过搜索引擎得到,放任用户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故其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链接责任。

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需要获得法律保护,应该具备3个必要条件。

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条件一:原创性首先,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也就是具备所谓的独创性或原创性。与专利相比,著作权法对作品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软件登记不要求开发者的创作水平高度,只要求是开发者自己独立开发完成即可。计算机软件只要求由开发者自己独立开发完成而不是抄袭、复制他人开发的软件。笔者透露一个小秘密哦,平台已经登记了13件软件著作权,都是由的小伙伴们独立开发完成的。

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条件二: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软件是个无形的产品,但如果只是停留在开发者头脑中构思的开发设计思路或内容阶段,尚未表达出来,或者说尚未以一定形式或实际开发出来,是不能获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只有开发出来,并被记录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能够被人感知,才能获得软件著作权保护。因此,如果软件只有创意,但还没有写出来,是不可以申请软件成都版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已经完成的程序鉴别材料。

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条件三:可复制性可复制性也称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记录软件的有形物体可以是纸张、磁带、磁盘、光盘、芯片等介质和现有的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可存储软件的介质。可复制性使得软件更加容易传播、使用和交易,软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复制授权他人使用许可。

电子书有版权吗?近接到这个问题,其实电子书是有版权的,可以申请版权保护,对于这块目前重视度上还没提高,电子书版权保护目前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这也是为了确保我们自己作品的权益,下面就随着小编详细来了解下吧!

电子书版权保护有什么法律规定电子书版权保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电子书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版权,在我国常把其看作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对版权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新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样,在电子书版权问题上,如果对此保护不力,那么不仅使得版权所有人无法在电子书的传播过程中受益,而且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性,也会损害版权所有人从实体图书出版业中所获得的版权收益。这些损害的长期存在将严重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

因此,我国也应顺应时代的潮流和现实的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电子书版权。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书的出现是一种必然,也随之会出现一些新的权利。同纸质书的出版发行一样,电子书要想在网络上传播,传播者应当遵循法律规范,事先一定要获得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许可。电子书的网络传播,是将纸质作品数字化并上传至网络或者就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的作品上传至网络,但鉴于网络技术的两面性,对电子书版权的侵犯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在现实生活中,对电子书版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的上传、下载等。

电子书是一种数字化作品,其内容是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呈现给读者的。而网络是开放的,开放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权利易受侵犯。现实中,通过付费或者不付费,读者或者网民很轻易的就能从网络上下载到电子书,并利用电子书的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将其再次上传到网络。通过这种无限制地复制和传播,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而侵权人为侵权所付出的代价或者成本却微小的可以忽略不计。

另一方面,在我国还未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侵权主体实难确定,这也为版权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了困难无论是否电子书版权,版权权利人的维权因为各方面原因比理论上要艰难,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正在逐步的完善中,我们也期待着看到更多的被侵权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权。

著作权我们可以分别提起确认诉讼和侵权诉讼吗?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著作权侵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存放或者封存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扣押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场所。

5.对于多名被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不同的地方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一名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6.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点包括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被指控侵权的设备的位置。如果难以确定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什么你好光凭你的话,我不能告诉你你能不能。知识产权是复杂的。如果你认为你能积极回应诉讼,我建议你问你当地的知识产权机构来回答你的问题。他们更专业。我想你在上面写细节不方便,所以我建议你找你自己的代理来帮你,但是你必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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